个人委托银行贷款要缴的税费 |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5-01-07 12:03) 点击:281 |
抵押,在银行或地产界称为按揭,是指提供私人资产(不论是否为不动产)作为债务担保的动作,多发生于购买房地产时银行借出的抵押贷款或在典当商折现非不动产的物品。 在银行办理按揭贷款的时候要缴纳下面各项费用: 1.按揭合同公证费,按贷款金额*0.03%收取 2.借款合同印花税,按贷款金额*0.005%收取 3.评估费,按贷款银行的规定 4.保险费,按总价*贷款年限系数(各个保险公司略有不同) 5.抵押登记费,按房屋面积*0.3收取 6.委托公证费,按300/套收取 此外在签定买卖合同阶段和办理产权证的阶段还有相应的费用要收取的。 相关法律知识: 抵押的范围 为了保证债务人如期还债,往往以一些财产进行担保抵押。我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不抵押范围 中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还规定了如下不得抵押的财产: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第三十四条第五项以及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即“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规定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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